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工作条例

陕商院教〔2014〕105号
发布时间:2015-07-23 发布人: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建设,规范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强化实验教学创新和研究,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参照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我校所有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以下统称中心)。

第二章 实验教学

第四条 中心在教学理念和改革思路上应认真落实我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技术型人才的办学指导思想,同时应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方向,做到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结合,实验项目设置科学合理,积极促进科研成果、教改成果向教学实验的转化,定期更新实验项目,不断提高实验内容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形成符合学校实践教学体系要求,适应本学科特点和发展方向,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系统性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五条 中心在确定实验教学指导思想上应将实验项目创新、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放在首位。中心应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建立学生实验教学评价体系,加大学生评教力度,找出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 各门实验课或课实验(以下统称实验课)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经过课程组、专家组的充分论证,中心要对本学科实验教学大纲进行系统性分析。大纲要充分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开放性要求,教学安排要尽可能适合学生的自主选择。实验教学内容要与时俱进,吐故纳新,应尽可能结合科研、工程和社会需求实际,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导学生探究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第七条 教学单位和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和实验人员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和创新。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实验技术的研究,不断优化实验项目。实验项目的选择、实验方案设计应有利于启迪学生科学思维和创新意识,逐步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实验教学模式,形成以自主式、合作式、研究式为主的学习方式,努力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百折不挠的工作作风、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勇于开拓的创新意识。

第八条 中心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实验教学,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实验室管理。

第九条 基础课实验单人单组,除少数大型实验外,其他实验2人一组。

第十条 实验教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不同实验场所指导学生。

第十一条 实验课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均应符合学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认定程序和标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际开设比例应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开设独立的、学生自主设定研究项目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

第十二条 中心应根据自身学科和专业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实验基地,实现面对全校学生自愿参与的科技创新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与省级、国家级各种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职业认证和大学生实验创新项目活动。

第十三条 中心应实行各种形式的开放式教学,建立实验室开放的长效机制,吸引学生自觉走进实验室,达到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真正转变,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课程特点,各中心应采取以激发学生实验兴趣、提高实验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培养目的、多元化的实验考核方法和考核机制,统筹考核实验过程与实验结果。要鼓励学生在实验中有所创新,对于有创新和获奖的学生,成绩从优。

第十五条 中心应以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和等级标准为实验课质量分析单元,认真分析各门实验课教学质量,定期抽查实验报告批阅和反馈情况,分学期、分课程群、分专业对实验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和调整。

第十六条 除学生自主创新实验外,其它实验课均须有自编或公开出版的高水平教材,自编教材的使用要经过教学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实验教学中心认定。教材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有广阔的覆盖面和充足的实验项目,有充分的选择余地,且能充分体现自身特色。

第三章 实验队伍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队伍的组成由专职和兼职实验人员构成,凡在实验室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均属兼职人员,专职实验人员业务工作由实验中心长期管理,兼职实验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教学相关业务由中心管理。中心对实验教学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负责。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应根据承担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配合教学单位做好实验教学队伍建设规划,积极配合教学单位向人事部门反映情况落实建设规划。保证实验室有一支结构合理、高水平的实验教学队伍,满足中心正常运转需求。

第十九条 中心须建立实验教学队伍人员定期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人员业务档案,制定包括兼职实验教学人员在内的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业务考核制度,按年度对实验教学人员教学情况进行考核,连续两年实验室考核不合格的中心要组织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后仍不胜任的要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中心要重视实验教学队伍教风建设和对外交流,做到实验教学队伍人员治学严谨,教学水平高,科研创新能力强,勇于探索和创新,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应用实践,广泛参与国内外同行交流。

第四章 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应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下对实验室建设、实验设备、实验教学过程、实验教学质量、实验经费使用、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负责。中心主任要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本教学单位各专业、教学过程在本中心实施的教学任务由教学单位统一下达和安排。

第二十三条 教学过程不在本单位实验中心实施的实验教学任务由双方协商安排和组织。学校鼓励双方以全委托方式或以阶段性委托方式实施教学过程。全委托方式建议在相关实验中心实验教学人员满足的情况下采用,阶段性委托方式是指委托教学单位以学期为单位向受托教学单位实验中心业务性分配实验教师,由受托方进行培训、管理、考核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形式。对于采取委托方式的,受托方要对教学质量负责,其权利与义务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非委托方式进行的教学安排,教学任务所在单位对实验教学质量负全责。所指定的实验教师其业务水平、工作素质要符合对方实验中心要求。实验中心有权终止不符合本中心工作规范的实验教学过程,其后果由相关教学单位和实验教师承担。

第二十五条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安排交叉性的实验教学任务和教学过程,双方均要及时沟通,积极协调,实验中心和实验员都要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对本单位实验用房、实验设施、实验设备、实验人员、耗材使用有随机调配权。教学单位不得随意将实验用房划为其它办公用房。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保证实验经费真正使用到实验教学和实验室正常运转中,要制定一整套实验经费使用制度,做到手续齐全、账物明晰,中心主任、主管实验室副院长(副主任)要对教学单位一把手在实验经费使用上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专用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直接对学校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要上墙。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实验内容制定学生守则、操作规程等制度。其安全、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应急设施和措施完备。

第五章 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中心应按照高等教育实验室建设发展趋势,结合学校和教学单位实际情况,以满足实验教学基本需求为前提,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为基准,认真制定实验教学设备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做好实验教学设备投入和更新换代工作。

第三十条 中心在申报实验教学设备前应充分进行调研,在节约经费、避免闲置的前提下,确保所申报的设备既能满足实验教学需求,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又能充分满足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需求。中心要对所申报的实验教学设备主要参数、性能、功能负全责。

第三十一条 中心要首先在本单位内实现所有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的共享。批量或大型设备要逐步实现全校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教学单位应充分尊重设备管理部门的设备调配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中心要制定严格的仪器设备维护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将其作为实验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大型仪器要落实责任制,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室主任或分室负责人要对进入本室工作的实验人员严格要求,确保能规范操作,精心保养。中心设备完好率要保证在95%以上。

第三十三条 中心应及时向教学设备维修部门报告设备维修需求信息,确保教学仪器设备能得到及时维修。

第三十四条 中心应积极动员师生进行教学仪器设备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学校鼓励实验室自制开发能体现本专业培养特色、成本低廉、使用效果好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中心应对实验室内外环境进行整体规划和布局,整体环境要能体现学科、专业特色,具有一定的人文氛围和人性化设计。

第三十六条 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安全措施。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存放,专人管理。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有害射线的要有许可证。化学、生物、材料等实验中心应有三废处理措施,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十七条 中心下属实验室照明、通风要良好,水、电、气管道、网络走线布局要安全、合理、符合国家规范。

第六章  学生实验(实训)成绩考核

第三十八条严格实验(实训)的考核制度:

1.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实行单独考核,单独记分。考核可采取实验理论与实验技能考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实验理论和技能均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2.不单独设置而从属于理论课的实验,实验成绩是该门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成绩的评定由期末实验考核(考试)与平时实验考核成绩(实验报告、实验预习、实验工作态度等)按一定比例记分。只有课程理论考试和实验考核(考试)均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3.完成实验学时数少于实验总学时三分之二的,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考核(考试)。其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学生需进行该课程重修。经重修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七章 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评估

第三十九条 按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和等级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教学单位须依据本条例制定本中心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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