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陕商院〔2015〕74号
发布时间:2015-07-23 发布人: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切实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就业能称职、创业有能力、深造有基础、发展有后劲”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总结我校多年教学督导工作经验,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其主要任务是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为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质量建设提供建议、咨询和依据,总结和推广教学工作先进经验,确保学校教学过程和各个环节规范运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提高。教学督导组要及时掌握教学一线动态,反映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学校专业建设、师资建设、课程建设、教风学风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管理改进、开展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献计献策,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咨询建议职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组成

第四条 成立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学督导组,挂靠在学院教务处。独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同时积极参与教务处组织的各项教学检查和教学管理工作,实施对全院教学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督导组组长由教学督导员推荐产生,具体负责督导室日常组织安排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由具备热爱教育事业,致力教学改革,有丰富教学经验、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和教学指导能力,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选聘由教务处根据教学督导条例遴选提名,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正式颁发聘任证书。教学督导组成员由专职督导员和兼职教学督导员组成,教学督导员每届聘用期一般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不能履行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者,可提前解聘。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成立教学督导小组。人员聘任和相关待遇由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一般由3——5人组成。督导小组在校督导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对本院(部)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展开督导,或进行交叉督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学院办学思想、执行培养方案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参与学院的教学研究活动,为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方面的决策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课堂教学质量检查。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和院系提供的课程教学日志,对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新开课和开新课的任课教师、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继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教师、学生评教综合排名在二级院最后3名的教师、拟申报晋升讲师职称的教师等的课堂教学情况。随机抽查课堂教学情况。

第十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根据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操作和实验报告等。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检查。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检查。每年对毕业论文进行一次抽样评阅,考察评价毕业论文的质量和归档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作业和考试检查。抽查各专业学生作业完成和批改情况,参加期末考试的考场巡视,检查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并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教学工作指导。检查各院系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帮助青年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完成学校教学督导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要“以督促管”,通过课堂听课、开展专项检查与评估等,全面了解学校教学工作运行状况,并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反馈。在督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和分析在教学一线发现的问题,为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提出建议和决策咨询,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改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达到“以导促建”的目的。

第十六条 坚持经常听课,每周至少听二节课。听课时对每位听课对象的教案等教学资料、教学设计、作业或课程论文的安排指导、作业的批改要进行综合考查。听课后应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每次听课均需完成听课记录。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教材选用、任课教师教案、教案提要、教学日志和学生作业、试卷,评价教师的敬业精神和教学态度以及知识更新情况,检查教学进度是否与学期授课计划一致。

第十八条 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教学效果不理想的青年教师要给予重点帮助和指导,使其尽快胜任教学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和探讨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召开一次汇报总结会,并提交一份督导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相关的教学规章制度,公正、合理的评价教师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时,应佩戴“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学督导员”胸签。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督导组有权要求二级教学单位为教学督导提供有关汇报材料,协助进行现场教学调查、听课、抽检、汇报等工作,被督导的二级教学单位及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以及教师的任课安排等有知情权,对各院系教师教学情况有评议权,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有总结推广权,对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等重大决策有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应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员的正常工作。允许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学院申诉。

第二十四条 督导组成员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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