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暂行)

陕商院〔2013〕65号
发布时间:2015-07-23 发布人: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认为学校(院)作出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其范围包括: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审核申诉人的相关材料,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和处理;

(三)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和学生代表(3人)共11人组成。其中: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校监察室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中心、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学生代表(3人)在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工作中心提供学生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需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2.申诉的事项及要求;

3.支持申诉人要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4.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三)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

(四)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

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包括原处理的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回复。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条件:

(一)认为学校(院)处分(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为学校(院)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认为学校(院)处分(处理)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实行书面审理的,也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审理不服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3名)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复查原处理决定:

(一)提取原处理形成的全部材料,依据政策法纪予以审查;

(二)对申诉人进行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的程序另行规定;

(六)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复查决定。在讨论时如果委员意见不一致,应实行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的,通知原处理部门作补充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或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或提出变更建议。其中:对应当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应当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或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处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复查决定;

(六)复查决定的日期;

(七)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抄报相关部门。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申诉被受理期间应暂停执行。

第二十六条申诉人对申诉复查决定或新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或新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的,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会主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听证的职责,保证申诉人行使陈述权,申诉权。

第三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它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齐,并宣布听证纪律。

第三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辨;

(四)举证、质证;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三条听证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第三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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