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陕商院教〔2014〕81号
发布时间:2015-07-23 发布人: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所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各类学生。

本规定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 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两份以上试卷答案相似,并被认定为雷同的;

5.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6.故意销毁试卷的、隐匿、撕毁他人或本人试卷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

9.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

10.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11.窃取试题(卷)。

第六条 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0款、第11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理;态度恶劣、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 本校在籍学生协同作弊者,给以同等处分。

第八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若要取得该门课程成绩,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后,对违纪或作弊学生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全校。

第十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所作的留校察看及其以下的处分,由考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发文,报送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会议研究并审批发文,学校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对学校组织的国家级考试,考生违纪或作弊处理由教务处审查并审批发文。

第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程序和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无法送达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和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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