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陕商院〔2014〕192 号
发布时间:2015-07-23 发布人: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人才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和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为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符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实际,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学校实际,适地、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四条 各专业均应具有完备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适当调整,局部修订,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五条学校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规划与领导;教务处具体组织落实制定(修订)工作;各院(部)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所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坚持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培养目标切实为前提,以课程设置和实施为重点、以学生学习成果评价为保障进行实施。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程序:

1.教务处组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的原则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各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的原则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组织本单位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责任教师以及校外专家和企业、行业专家进行研讨和论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各院(部)组织专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4.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完成后,教务处将组织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验收。有关院(部)根据验收反馈意见进行完善、修改后,将定稿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5.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专业基本信息:包括专业代码、学科门类、专业方向设置)

1.培养目标

2.培养要求(包括知识、能力、素质)

3.主干学科

4.主要课程

5.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6.应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7.学制和学分

8.毕业标准和授予学位

9.教学工作周数分配表

10.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专业培养计划表

11.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专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表

12.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专业课程结构比例表

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教务处同时组织各院(部)完成教务管理系统内课程库和人才培养方案库的相关信息的维护与更新。

第十条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是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需要课程标准来体现。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和能力拓展课程)的课程标准是人才培养方案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范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和调整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每学期第10周,教务处组织各院(部)开展教务管理系统课程库和人才培养方案库核查工作,确保系统信息准确;第13-16周,教务处组织院(部)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编排课表。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院(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一个培养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新设课程、取消课程、更新课程名称、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总学时和学分、更改考核方式等情况,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1.各院(部)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提出申请,由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3.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院(部)执行。

第十五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同一学期内,改变周学时、变更考核时间或因调、停、代课引起的变动等情况,均属于调整开课计划,须由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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