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20 发布人: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树立“学贵谨严,术重致用”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向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新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学校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检查。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自主招生新生及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组织专家组对艺术、体育专业和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存疑的考生,学校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相关程序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校对所有在校生实行考勤,学生考勤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第九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需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组成部分。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请假。请假与审批手续如下:

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时,须持校医院医生证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两天以内由学工办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二级学院书记审批,学生处备案;请假两周以内经二级学院书记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学院院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审批;请假两周以上者经二级学院院长、学生工作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事假、公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一般应由本人办理。

第十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理论课按实际上课学时计,实践环节教学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学时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相关程序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请、销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0学时(不含10学时)以内,在班级会上进行检查。旷课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不论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60分以下(不及格)者,学分为零,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以本学期课程结束时考试(考查)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残疾或患某种疾病不能正常修读公共体育课程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保健体育课申请表,经学校医院复查,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考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按大学体育课程合格记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学分、学分绩点计算

(一)各专业学生以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为准。

(二)分学期进行教学的课程,按学期考核并按培养方案的学分计算学分;

(三)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百分制

五级制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分制成绩

绩点

100-90

4.0

优秀

3.5

89-85

3.5

良好

2.5

84-80

3.0

79-75

2.5

中等

1.5

74-70

2.0

69-65

1.5

及格

1.0

64-60

1.0

59-0

0

不及格

0

(四)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P和各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一次,作为学生在本专业(班级)中的排序依据。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辅修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创新创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真实、完整的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在学籍档案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成绩记载以学生所在院为单位建档,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和缓考

第二十五条 选修

(一)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确因特殊情况需另行选课的,包括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之外的课程,由学生向所在院提出申请,院内选修由所在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跨院选修经所在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课程一经选定,应按时上课,完成各种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六条 重修

(一)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符合第二十条之一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改修,也可随下一级重修,改修课程的成绩登记,按实际成绩登记。

(二)理论课程重修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相应手续。

(三)理论课程重修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四)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安排随下届重修。

(五)允许学生一门课程可以申请两次重修。

第二十七条 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免修,其程序和条件是:

1.程序:学生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提交与课程有关的自学材料,经相关任课教师签字认可,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

2.条件:参加相关免修考核,且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取得免修资格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思想道德修养课、体育课和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二十八条 缓考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一)因病、事请假且办理缓考手续者,准予缓考。办理缓考手续原则上在考试前2天进行完毕。

(二)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人成绩档案,取得学分,并按实际成绩计算学分绩点数。

(三)沿有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者,按旷考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认为需要调整专业的;

(四)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转入相关专业的;

(五)学校因专业停招等原因,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原则上本科专业不能超过六年、专科专业不能超过五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一)因病经校医院确诊,需停课回家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因参加创新创业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身体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同层次学生学习。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学校根据司法机关处理意见,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第八章 学制、浮动学制与试读

第三十八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生修完培养方案中本学年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 全校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提前或推后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休学创业学生可延长两年。学生修满四年,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年限。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未修满规定学分,且未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超过规定年限,作结业或肄业处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年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处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办理。

第四十条 “浮动学制”是优秀专科(高职)生转入本科,某些本科生转入专科(高职)学习。按有关规定选拔优秀专科(高职)生转入本院本科学习的“专升本”学生(即参加陕西省专升本考试取得专升本资格的学生),由教务处认定其专科阶段的学习成绩。

第四十一条 个别本科专业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完成本科学习,但有条件完成专科(高职)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后,转入专科(高职)相关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 对于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可予以退学的学生,给予选择申请试读的机会。试读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所在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试读手续。

(一)对试读的学生提出学业警告,试读期为一年。

(二)试读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所学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试读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三条 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院根据学生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内未取得学分占本学期规定学分2/3以上者;或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的;

(二)一学年内未取得学分占本学期规定学分1/2以上;或累计旷课达到80学时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或经审查不合格,不能复学的;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且家长同意的;

(六)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标准学习年限两年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学校规定的,可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由二级学院将决定送达学生。

第四十六条退学学生从发文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九条 毕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办法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结业

(一)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二)对结业生,允许在其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重修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位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审核、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此类文件同时废止。

上一条: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下一条:关于下发《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辅修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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