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20 发布人: 浏览次数: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任期三年。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2.决定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资格;

3.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修订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四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由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院(系)领导和教师组成,任期三年。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核本院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拟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说明理由;

3.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

4.处理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五条成立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秘书1人。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材料的汇总工作;

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审核名单及有关材料,并负责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3.负责证书办理、材料归档等学士学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位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获得所学专业规定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3.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

4.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解除者;

5.校学位英语(或其它语种)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6.必修课程重修累计达到5门(含)以上者(专升本2门以上);

7.毕业论文(设计)买卖、代写,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符合第七条第5项或第6项,且必修课重修不超过8门(专升本5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不含公共选修课成绩);

2.获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学科竞赛,集体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获批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前3名或国家级前5名);

4.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国家机关公务员;

5.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在认定的核心期刊及以上独立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

如果具备第七条中两项及其以上者,即使具备上述情况,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应届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并初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分专业汇总“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授予名单要注明不授予学位的具体原因,属于特殊情况的要另写报告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2.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按学位授予类别汇编成册,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审议,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经审定准予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本人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各二级学院负责办理审批流程,并在学籍卡上加盖“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xxx学士学位”印章,载入学生档案;

5.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凡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会议后15日内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由本人递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毕业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不再授予学士学位;不慎丢失者,也不予补发。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2018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一条:​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