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陕商院教〔2014〕90号
发布时间:2015-07-23 发布人: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养,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规范素质教育课程教学及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课规定

第一条所开课程必须是“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素质教育课开课计划表”中的课程。

第二条开课前,课程所在教学单位的教研室主任要组织有关教师制订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选用或编写适用的教材、讲义或讲稿。教学大纲和教材要反映课程的特点,考虑学生的知识基础和个体差异。

第三条课程主讲教师必须由具备较深厚的专业理论修养和一定教学经验的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鼓励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开设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

第四条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程面向全校学生或学科大类学生开设。

第五条每门选修课教学时数一般设置为16学时(1学分)和32学时(2学分)两类。

第六条每门课程原则上必须有50人以上选修方予开课。理论课一般安排合班上课。

二、开课组织

第七条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时间与全校每学期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时间同步。课程承担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根据《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程,组织相关(系)教研室拟订开课计划,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拟开设课程统计表》并报送教务处教务科。

第八条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提出的开课计划进行审查,确认开课课程并负责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安排。

第九条各学院组织学生在网上选修拟开设课程。

第十条教务处对学生选修情况进行汇总并公布开课情况,课程承担单位根据教学任务做好开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素质教育课程的教学研究、教师工作考核、课程考核、质量监控等由开课单位负责。课程所在单位应组织进行课程教学、特别是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改革研究,强化课程教学管理,促进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教务处对素质教育课程的教师授课资格进行审查,并加强对课程教学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把关,记录学生考勤人数,对于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时数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修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学分,且成绩合格,方能毕业。

第十五条文、理工科学生四年内至少选修8学分,其中文科学生应选修不少于2学分的人文、社科类以外的课程;理工科学生应选修不少于2学分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以外的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均可选修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程。每生每学期选课不超过1门。

第十七条学生选修某门课程一经选定后,一般不允许改选、退选。学生网上选修后必须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考核及其它教学活动;未经网上注册擅自听课并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均为考查课程,考核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课程特点确定,可采取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取得学分,不计重修学分。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时把成绩登记表交相关学院,相关学院按照程序送教务处教务科。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上一条: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下一条: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双语教学管理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