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实验室安全与危险品管理办法

陕商院教〔2014〕70 号
发布时间:2015-07-23 发布人: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教技厅【2013】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包括全校所有教学单位实验教学中心所属实验室、各重点实验室、各独立研究机构下属实验室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学校分管领导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进行全校性通报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各独立研究机构等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紧急处置应急机制,指定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第七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1.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师生员工和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2.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3.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室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以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必须制定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操作。

1.危险化学品购置。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提请公安部门批准,使用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到指定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购置以后,必须在公安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2.危险化学品储存。各教学单位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应当分类、分项,按照危险化学品存放要求进行存放。

实验室应当配备安全防护、防盗设施和用具,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等设施。同时,设立每周检查制度,对危险品进行动态监管。

3.危险化学品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由专人负责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4.危险化学品弃物的处理。各教学单位要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弃物,定点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弃物。

5.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应熟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一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都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2.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展开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的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第十五条 水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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