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学校建设应用型大学的办学目标,学校秉持开放办学的精神,鼓励学生创新创业,以多种方式完成学业,规范学生课程学分置换及学分成绩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对象与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1.国(境)内外留学项目、短期交流项目、校际交流项目所修读的课程、参加的实习或其它实践活动。
2.转专业、参加辅修专业课程、MOOC、SPOC课程学习并完成考核。
3.职业资格证(以申请认定当年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为准)。
4.参与开放实验室项目或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后获得专利或发表论文(核心期刊及其以上,下同);单独获得专利或发表论文。
5.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获奖。
6.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以及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
7.经学校认定的创业成果。
8.参军入伍。
9.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二章 学分置换的要求与方法
第三条 可进行置换的学分以本办法的具体规定为准,不限于具体课程的门数。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学分置换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四条 课程学分置换一经认定,均应以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进行系统录入。
第五条 进行国(境)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赴交流学校学习之前,须充分了解对方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进程,并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学习期间尽可能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选修课程应尽可能与我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课程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申请置换学分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一般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50%以上,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为防止出现未修满专业必修课学分,或因教育制度及人才培养方案差异导致在交流学校无法找到对应的课程等情况出现,学生应在外出交流前办理缓考手续,回校后通过参加缓考考试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在学校批准的学习期内,如果在交流学校所获得的学分高于我校规定完成的学分,超出的学分可以用来置换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的学分。
第九条 学生进行国(境)内外校际交流所修读的课程,其内容涵盖范围较广的,最多可认定2门课程的学分;涵盖范围较窄的,也可以2门或以上课程的学分认定我校1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转专业后可替换为相应课程学分;无法按照上述方式置换学分的课程,可在学校实际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范围内认定公共选修课的学分;学生未修的且无法进行学分置换的转入专业的第一学年课程,由学生自行修读,并向转入学院申请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后因各种原因未实际取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其已修读合格的辅修专业课程可置换校内公共选修课不超过4学分。若学生最终取得其辅修专业证书,则其所有辅修专业课程均不得用于学分置换。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并完成MOOC、SPOC课程学习的,可置换专业任意选修课及校内公共选修课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以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学分置换的,须严格按照学生所获证书的涵盖范围进行课程学分的置换,且1项证书可置换相应专业必修课或者专业选修课学分不超过4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以参与开放实验室项目或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后获得专利或发表论文及单独获得专利或发表论文进行学分置换的,学生本人必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且1项专利(1篇论文)可置换相应专业必修课或者专业选修课不超过2学分的课程。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获奖,可置换相应专业必修课或者专业选修课学分。(见下表)
学科竞赛级别 |
A类 |
B类 |
国家级 |
4学分 |
2学分 |
省部级 |
2学分 |
1学分 |
第十六条 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者可以置换大学外语四次课程的学分,六级考试成绩不再参与学分置换;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可以实际的考试内容及成绩用以置换课程内容相对应的大学计算机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创业成果经认定,可置换创新创业公共选修课或相应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见下表)
1.企业年营业额(X万元) |
||
10≤X<50 |
50≤X<100 |
100≤X |
2学分 |
4学分 |
6学分 |
2.企业年融资额(X万元) |
||
50≤X<100 |
100≤X<200 |
200≤X |
2学分 |
4学分 |
6学分 |
(企业年营业额或年融资额置换学分,两种情况同时存在不累加计算,以学分置换高者为准)
退伍复员学生入学后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学生实习期在两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免修实习学期的专业技能类课程,实习所在学期的课程按照实习成绩予以置换,置换成绩等同于应修课程成绩与学分。
第三章 成绩认定方法
第二十条 学生以所修读的课程进行学分置换,其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直接按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登录。
第二十一条 若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是以“A、B、C…”等级形式给予成绩的,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取“均值”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等级 |
对应百分制成绩 |
均值 |
等级 |
对应百分制成绩 |
均值 |
A+ |
95-100 |
98 |
C+ |
72-74 |
73 |
A |
90-94 |
92 |
C |
69-71 |
70 |
A- |
85-89 |
87 |
C- |
66-68 |
67 |
B+ |
82-84 |
83 |
D+ |
63-65 |
64 |
B |
78-81 |
80 |
D |
60-62 |
61 |
B- |
75-77 |
76 |
F |
0-59 |
55 |
(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95。)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2、80、70、61、55”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0、55”分。
第二十四条 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大学外语课程成绩认定的对应关系如下:
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 |
大学外语课程成绩 |
425—429 |
75 |
430—434 |
76 |
…… |
…… |
535—710 |
97(可认定的最高成绩) |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与内容相对应的大学计算机课程的成绩认定为分数的直接认定。
第二十六条 其他计分形式或以非课程形式进行学分置换的,相应课程成绩由教务处与相关二级学院协商确定。
第四章 学分置换及成绩录入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课程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应成绩单、各种相关证书及刊物原件、复印件,外文材料须附翻译件。翻译件中要对国外课程的学时、学分和课程简介或做出相应的说明,属于非课程类型的学分置换,也应对相关证书、刊物及其涉及的相关领域等背景情况做出必要的中文说明。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组织由院长、教学院长、专业负责人、教学秘书等组成的学分置换小组进行课程学分的认定并加盖学院公章。认定结束后统一将申请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教务处审批的“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课程学分置换审批表”一份由相关二级学院存档,一份由教务处备案。毕业前各二级学院统一将留学生国内成绩单原件、国外成绩单原件和《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课程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审批表》原件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分置换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