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陕商院教〔2014〕97号
发布时间:2015-07-23 发布人: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教育部颁布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成果

第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及应用型院校特色,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及实施成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规律,在推进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和学风建设、教材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共享、产学研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评选范围是我校在职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教学成果。具体评选对象为:取得优异成绩的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以及各有关教学单位等。

第四条奖励的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本、专科教学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尤其是对提高教学质量影响大、应用效果好,在改革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学成果。

第五条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师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直接承担学校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六条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校级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指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省(部)级、国家级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指主要完成人所在学校,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申报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反映该项成果的总结,正式出版的论著,教材(原件)或公开发表的论文(包括发表论文刊物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的复印件),教育教学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评审,根据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若无异议,即作为获奖教学成果。

第九条申报省级的教学成果奖将在学校获奖教学成果中择优遴选。申报国家级的教学成果奖在获省级一等奖中遴选。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条学校将对获奖成果分别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凡由我校组织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的成果,学校给予配套奖金。奖金金额参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获奖成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属实者,即撤销其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教学成果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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